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副會長鄧斌昨日介紹,該基金會1993年成立,主建築設計要用於獎勵“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的人員。1998年,我市首次公佈施行《武漢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了界定。
  “‘條例’出台後,獎勵範圍擴大到在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事故中,不顧個G2000人安危,勇於救助他人、事跡突出的人員。”鄧斌說。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條例”實施15年以來,我市8次出台“通知”、“補充規定”等,2006年5月28日出台的《武漢市見義勇永慶房屋為基金會關於將勇救落水人員先進典型納入見義勇為獎勵保護範圍的補充規定》,首次把“勇救落水人員”納入見義勇為範疇。
  鄧斌說:“方俊明當年救人時,並不知道孩子是假裝落水。他的這種行為當然是見義勇為。不過認定見義勇為,需要本人或單位提出申請支票借款,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記者黃徵)  (原標題:最初獎勵“與犯罪分子作鬥爭” 勇救落租房子水人員後來納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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