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旅游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部署了旅游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下發了《國家旅游局關於執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會議決定,針對當前旅游市場秩序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嚴執法與講服務並肩行、嚴處罰與促發展相結合”的原則,開展為期半年左右的旅游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
  國家旅游局副局長吳文學表示,各地在規範旅游市場秩序、提升旅游服務質量工作上,下了很大工夫,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頑疾仍然沒有得到根治,旅游市場秩序專項整治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旅游行業要全面認識和理解《旅游法》,而不是將關註點鎖定於某一個或某幾個條款,統一思想,堅定信心,明確任務,狠抓落實,務求實效。
  專項整治工作從即日起持續至2014年5月,重點是查處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安排購物或另付費項目獲取回扣,以及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吳文學提出,具體包括4個方面:無資質經營旅游業務、無導游資格執業的違法行為;旅游企業以不合理低價,組織從事旅游經營活動行為;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通過合同外加點收費等欺客宰客行為;以“燒香、解簽”等為名,誘導欺騙游客的違法行為等。
  吳文學說,從現在到2014年春節是第一次整治工作,各地要查處一批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和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案件。2014年3月至5月,將開展第二次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暨“五一”市場檢查周,各省級旅游部門在持續深入開展整治工作基礎上,再集中查處一批案件。國家旅游局將組成若干個督察指導工作組,深入基層、企業和執法一線。
  細化“三十五條”執行標準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此條款作為取締“零負團費”凈化旅游市場的核心內容,一直是被業界討論的重點。《旅游法》實施以來,旅游部門和企業對執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理解和執行不一致等問題。國家旅游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劉小軍表示,此次下發的《國家旅游局關於執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將起到統一認識和細化操作的作用。
  關於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劉小軍表示,三十五條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是一個整體,不能分開解讀。旅行社在旅游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關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劉小軍表示,“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將成為重要衡量依據,比如由旅游局公佈的團費價格,“可以上下浮動,但相差過多就需要提供充分證明”。《通知》說,旅行社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或者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提供旅游服務,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的,應認定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
  關於“誘騙旅游者”,《通知》說,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通過虛假宣傳,隱瞞旅游行程、具體購物場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真實情況的手段,誘使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或者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應認定為“誘騙旅游者”。
  關於“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通知》說,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定,或者通過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游者消費,收受的旅游經營者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應認定為“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劉小軍表示,其中一條參考的重要依據是,回扣是否入賬?是否納稅?
  關於“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通知》說,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活動時,沒有對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劉小軍表示,旅游者的主觀感受也可以成為裁定不合理安排的依據,“游客認為這個安排不合理,旅行社就該做出相應的解釋”。
  確保旅游市場公平有序
  《通知》要求,各級旅游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旅游法有關規定和本通知,加大執法力度,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確保旅游企業公平、有序、合法競爭,規範旅游市場秩序。
  吳文學強調,要動員旅游全行業,結合貫徹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措施,推動執行《旅游法》,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影響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站在維護廣大游客合法權益、建設旅游業兩大戰略目標、打造我國旅游升級版、推進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高度,充分認識抓好旅游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深入、扎實推進旅游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
  (國家旅游局綜合協調司協辦)  (原標題:堅決取締“零負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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