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報記者 餘文龍
  核心
  提示
  2012年以來,成都共查獲非機動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95萬餘起,其中電動自行車違法53.8萬餘起,超過55%。
  針對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駕駛未登記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等突出違法行為,從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角度出發,有必要適當提高對該類非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
  昨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召開,《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稿)》提交大會審議。二審稿刪除了“整車重量”的表述,改為限制電動機功率和外形尺寸,規定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中的外形尺寸、電動機功率標準,在本市強制執行;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控制外形
  從整車不超40公斤
  改為限制功率和外形尺寸
  二審稿沒有限制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不超40公斤”。成都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審議意見中說,對於電動自行車的整車重量,經過廣泛調研和深入論證,內司委認為,嚴格控制電動自行車的整車重量難以有效實施,因此在《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中刪除了“整車重量”的表述,修改成“電動機功率、外形尺寸”的表述,力求通過嚴格限制電動機功率和外形尺寸,達到車輛小型化、輕量化的目的。
  據瞭解,目前成都市95%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功率”超過國家標準,部分達到8000瓦,使車速不斷提高,部分甚至可達到40公里/小時以上。
  該條第二款明確將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中的兩項推薦性項目在本市上升為強制性項目,在本市強制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分為否決項目、重要項目、一般項目,除最高車速為否決項目外,空車質量等內容都是推薦性項目,即使“整車質量、電動機功率、腳踏行駛能力”指標未達到標準,該電動自行車仍可被視為合格的產品允許生產銷售。為有效堵塞漏洞,堅決遏制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的趨勢,成都擬借鑒上海市的經驗做法,在修訂中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機功率(不超過240瓦)和外形尺寸等推薦性標準在成都市強制執行。
  時速限制
  電動車最高時速
  從20公里降為15公里
  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特別通行規定中對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予以了明確。
  二審稿第二十一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第二十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三)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這與此前發佈的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無區別,在一審稿基礎上做出上述改動。
  由於目前電動自行車自身的限速功能形同虛設,加之公安交管部門缺乏相應管理手段,客觀上致使電動自行車超速違法行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所以限制上述車輛的最高時速。
  該條第二項關於電動自行車的行駛速度,國家法律有明文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按照現行電動自行車國標要求,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但是,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有關部門發現大量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時存在超速的違法行為。由於速度過快,個別駕駛人更是將車輛駛入機動車道,由此造成的惡性交通事故屢有發生,從而引發的社會矛盾難以及時緩解。
  處罰降低
  未登記就上路
  統一罰五十
  一審稿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違反“電動自行車未登記上路”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二審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違反“非機動車未登記就上路”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降低並明確了該項罰款標準。
  據統計,2012年以來,成都共查獲非機動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95萬餘起,其中電動自行車違法53.8萬餘起,超過55%。針對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駕駛未登記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等突出違法行為,從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角度出發,有必要適當提高對該類非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針對當前成都電動自行車在道路通行中存在的如駛入機動車道、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等禁止道路等違法行為,在此次修訂中,對上述違法的處罰進行了細化規定,制訂了比較符合成都社會經濟和居民收入的處罰金額,增強法律規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新聞鏈接:
  去年年底,《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在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提請了第一次審議。根據該《草案》,我市將強制執行電動自行車的“國標”,最高車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購買電動自行車15日內,應當申請登記上牌。而在該條例實施前已購買的未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應在6個月內申領臨時通行憑證。  (原標題:韁繩再勒緊 電馬兒擬限速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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